金管會緊盯壽險投資不動管缺失改善,未改善前不得新增不動產。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金管會緊盯壽險投資不動管缺失改善,未改善前不得新增不動產。
新聞摘要
  • 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評估作業有多項缺失,如:未分析採行特定價格,即逕以特定價格購買,投資決策有欠妥適。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7月16日對幸福人壽保險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2012年度辦理不動產取得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不動產取得相關作業涉有諸多缺失,除涉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外,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發揮,有礙公司健全經營,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核處罰鍰新臺幣36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金管會表示,經查該公司購買新竹中山段及台中田心段等2案素地,未能符合行為時的金管會2011年2月24日金管保財字第10002502291號令第2點規定,於取得後9個月內送件申請建造執照者,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3款規定分別處以罰鍰90萬元,合計處以罰鍰180萬元整。
 
此外,金管會查該公司不動產投資的內部評估作業有多項缺失,如:未分析採行特定價格,即逕以特定價格購買,投資決策有欠妥適;在假設條件未成就及不動產產權欠缺完整下,又逕以高於特定價格為購買依據,有礙案關不動產未來使用,投資報酬率分析有欠合理,即逕以高價購入,且迄檢查期間尚未出租等缺失;公司投資評估未分析短期內整合鄰地之可行性及二年內即時利用期限,即逕以高價購入,投資評估作業有欠合理。

金管會表示,這些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的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因該公司對於不動產投資價格合理性、標的完整性、後續開發與利用之可行性等內部評估作業未有效落實,顯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發揮,並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所列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等情事,該等缺失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180萬元整,及依同法第149條規定予以糾正,並令該公司就該案及金管會2013年5月22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5862號裁處書中,有關不動產投資缺失事項需改正完畢並經金管會認可後,始得新增不動產投資。